问题 | 工伤患者如何获得股骨头替换? |
释义 | 工伤职工四级伤残需要置换股骨头,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标准,超出部分由同意使用者支付。若股骨头坏死非工伤原因造成,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换股骨头鉴定为四级伤残。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为工伤致股骨头坏死,需要置换的,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标准规定的费用,原则上谁同意使用谁支付。工伤职工股骨头坏死,并非是工伤原因造成的,更换股骨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比例来确定。当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退休后,工伤职工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予以补足。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将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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