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执罪最新司法解释 |
释义 | 拒执罪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 新的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更易于实际操作 4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部司法解释全文共八条,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7月22日《人民法院报》)。 5 长期以来,执行难饱受公众诟病,不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公平正义之殇。运用包括刑罚在内的手段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实乃题中之义。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大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但执行难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抽丝剥茧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除了被执行人诚信缺失、各行各业联动执行机制有待完善、全社会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形成常态等因素外,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最高法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在司法解释中细化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并设置自诉程序和案件一般管辖原则,可谓抓住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牛鼻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此次最高法出台打击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可谓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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