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今后,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需要每年度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组织部门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其中,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