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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关系加班劳动法库里有没有说明挂靠的情况呢
释义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具体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正确理解该规定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务关系加班劳动法库里有没有说明挂靠的情况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关系加班劳动法库里有没有说明挂靠的情况呢gt;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通过该规定可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仅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所产生的基本工作,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而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该规定又将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前后两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不同规定,使得司法实务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出现较大差异。为统一裁判标准,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予以明确。以下罗列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地方性规定,以了解司法实务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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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3: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