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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汇算清缴应该怎么申报
释义
    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步骤为:
    1、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说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进行计算全年应缴纳所得税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来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一种行为。
    二、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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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