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把住宅改造为商业用房 |
释义 |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遵守法律规定,业主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做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影响小区安全、公共设施紧张,以及国家税费流失等。《物业管理条例》已对此作出规定,国家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业主有基本义务遵守准则,保证住宅用途不随意改变。管理规约也可规定此问题。 法律分析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民法典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此作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结语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会带来多种弊端,如人员过多、杂乱、干扰正常生活,公共设施紧张,楼板承重过大,不安全不稳定,税费流失等。《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用途需办理手续并征得业主同意。业主应遵守基本准则,承担基本义务,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业主自我管理规约也可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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