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处罚标准并没有明确标准,但是政府统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