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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
释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的,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法院阶段能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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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