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资源使用权,中国用益物权的一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权利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状况进行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予以确认、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的请求、或农村集体组织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等方式产生。自然资源泛指存在于自然界、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条件(自然环境要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通常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它同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生产的原料、燃料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自然资源仅为相对概念,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进步,部分自然条件可转换为自然资源。如随海水淡化技术的进步,在干旱地区,部分海水和咸湖水有可能成为淡水的来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