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是否为审判员? |
释义 | 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人民法院根据层级设立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审判员可以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不同类型的案件。他们可以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法庭还包括书记员、陪审员、辩护律师和检方控诉官。 法律分析 是。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法官是一种通称,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是法律术语称谓。助理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裁判时的称谓叫代理审判员,即代行审判员的职责。当然在合议庭中的表决权是一样的,没有大小之分,但在合议庭中,有审判员时,助理审判员是不能担任审判长的,正如有庭长时,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有院长时,庭长又不能担任审判长一样的道理。 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判员的设立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检方控诉官 结语 法官和助理审判员是法律术语中的称谓,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在合议庭中,助理审判员作为代理审判员,承担审判职责。审判员是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员,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的构成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等。审判员可以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法庭工作人员还包括书记员、陪审员、辩护律师和检方控诉官等。他们共同参与法庭的工作,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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