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枣庄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0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枣庄市辖区内用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该新标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