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居无理取闹,建房时该如何应对? |
释义 | 在农村建房时,如果邻居在建房时无理取闹,可以请村务委员会和居委会介入调解。如果村委、民委会调解失败,可以请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司法所介入调解。如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失败,可以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当邻居在建房时无理取闹时,可以请村务委员会和居委会介入调解。村务委员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管理和调解村民、居民之间事务的义务。 2.村委、民委会未调解成功的,可以请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司法所介入调解,如解调成功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调解协议。 3.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司法所未调解成功的,可以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要按判决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村建房时相邻的邻居有何义务? 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如果无理防止建房的,当事人可以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起诉。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邻居建房损害影响自身房屋,让他们停止施工,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结语 在农村建房时,相邻的邻居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发生无理取闹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起诉。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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