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议取消1至3年级家庭作业;调整小学入学年龄划分节点;延长幼儿园、小学放学时间至晚6点;取消英语在中小学的主科地位;体育成高考第四主科;明令禁止学校张贴高考喜报,改革教育评价;建议禁止在职中小学老师有偿补课;鼓励大中小学定期开设学农类实践课程;建议将生命教育纳入学校基本课程体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