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业法》,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诊疗信息保密。但是,病人有权查看自己的医疗记录,包括电子病历。无论是电子病历还是纸质病历,都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范畴,医院或医生不得拒绝或阻碍病人查看自己的电子病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特殊职责时,应当依法确定保密措施,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保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业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病人、死者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询、复制和鉴定本人的病历和检验报告等诊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