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是整个指导服务体系的基础,通过不同类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常态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扩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率,能够提升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形成了以学校家长学校为主体,多种类型指导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机构配置格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