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农村坟地搬迁补偿标准: 1、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 2、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3、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 4、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国家对殡葬管理规定: 1、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5、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综上所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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