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在今年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还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但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若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