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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释义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其中: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投保车损险的车辆的保险价值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其折旧率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因此,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如何确定财产保险的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根据其保险价值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赔偿金额的给付不但要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还要受实际损失、保险利益等因素的限制。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但是却不一定等同于保险价值。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来划分,保险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不同保险类型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不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这种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这时保险金额等同于全部价值,又等同于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这时赔偿金额小于保险金额,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有行业惯例约定的,还要尊重约定,例如折旧率、免赔率的计算。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甲投保的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是10万元,其投保的保险金额是5万元,出险时,该保险标的物实际损失为8万元,此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保险金额5万元的赔偿责任。
    (三)超额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险法的财产补偿原则,不支持赌博、期待性质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超额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并以保险价值为限。具体而言,对于超额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心理状态分为善意投保和恶意投保。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出于善意行为而致使出现了超额保险的结果,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其超额部分则归于无效;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了超额保险结果的出现,那么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所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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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