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的不足
释义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体制,使司法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一个重大的成果就是庭审方式的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但是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新的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和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均不出庭作证,庭前陈述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另外,法庭审判实际上演化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的书面或口头审查,使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直接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各种原因,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不够。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这些规定明显存在一些不足:
    1、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笼统,缺乏操作性。如刑法第308条虽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没有明确对证人采用哪些打击报复行为以及打击报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给予处罚,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形同虚设。当证人因被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辱骂、骚扰、威胁等报复行为影响日常生活,向司法机关申请保护时,司法机关一时难以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手段。
    2、法律对证人保护缺乏预防性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仅限于事后处罚,只有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并产生一定后果后才能启动保护程序,忽视了对证人的事前保护,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
    3、法律没有规定对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但证人因参与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应予补偿或由哪一个部门进行补偿,至今却无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当证人因实际损失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予经济补偿时,司法人员只能以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进行搪塞或立法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如由辩护方支付时,又存在贿买证人之嫌,使证人的经济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规定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不明。刑诉法第49条虽规定证人保护机关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情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部门的审查,使得证人作证往往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诉讼阶段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问题上往往协作配合不到位,当证人因作证而受到各种威胁、侮骂、纠缠,向法院提出保护时,法院认为,证人作证已经结束,保护证人的职责理应由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或者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承担,而公安、检察机关则认为,证人最终是向法院作证,保护证人的职责应由法院承担,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护。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