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工伤,工友道出无奈,处理结果引关注 |
释义 | 劳动行政部门无法调取证据,工伤认定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如无法提供,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并请求调取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等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也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符合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工伤职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考勤表,工资表,用人单位不提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劳动者的申请而调取这方面的证据?答:在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是由申请人提供的,你若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就说明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中不齐全需不正,哪怕是一份工友的证明证言也好。不是工友的证明,是不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不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情况下,工伤认定无法受理,也就不能进行调查核实,因为调查核实必须在受理之后进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必须提供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监察部门可以不受理其举报。 如果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你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故在你申请后,你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调取相关的证据---考勤表、工资表等。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工伤认定无法受理。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定,并请求调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等。若符合这些情形,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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