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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是否通常需要进行二审?
释义
    关于一般对于刑事二审开庭吗?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对于刑事二审开庭吗
    刑事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刑事案件上诉流程有哪些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刑事案件上诉后允许撤回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刑事二审是否开庭处理的情形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只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而且也有新的证据可以来证明的,那么就会组成合议庭,从而开庭审理,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给予的判决结果合理、合法,就需要当事人依法的履行。
    相关内容: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
    一般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我国对案件的判罚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所以在案件的二审期间,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对案件判决有影响么。下面就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增强法律意识。?
    同意再审并非必须改判:
    一.法院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定的再审条件,但是否应该改判,则需要再审法院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按照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的完全应该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适用法律得当,可以维持原判。
    二.《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一般认罪越早,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大,甚至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正是居于这一考虑。如自首就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种表现,故而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绝对比任何仅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幅度大。而如果被告人直到最后时刻才予以认罪的,那么从轻处罚的幅度就很小,甚至可以不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二审不认罪对判决结果影响大吗,我们可以看出二审的进行并不是推翻一审的判决结果。而这时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的心理拒不认罪对自身的判决非常不利。法院在收集了有效的法律证据后可能还会从重处罚,这里也奉劝大家要洁身自好,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以免遗憾终生。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进入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亦对几类案件做出了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分别是: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所以,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法官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刑事责任一般多久开庭?
    关于刑事责任一般多久开庭?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责任一般多久开庭?
    1、对于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开庭审理,至于具体什么时候开庭审理,需要法院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要多少钱?
    1、检察院提起公诉不会收取任何的费用。
    法院受理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会收费,而且也不是全部都收费。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就不收取诉讼费用。刑事案件更不会收费的。
    2、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后,若是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般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法院收到此类请求后,通常会受理。至于受理后多久开庭审理案件,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确定。当然,由于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故此会尽快决定开庭日期。
    相关内容: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
    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此种判断方式既具合理性又具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这种判断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与第120条的规定相符合,即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限于医学问题,不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虽然此种判断方式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内容不符合,但是不管从立法主体还是实施时间来说,《暂行规定》的效力等级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对《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精神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其次,从法理依据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方式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认定、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认定的要求,还与刑事责任能力混合判断标准的应有之意相符。
    最后,从实践效果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判断方式在合理确定精神鉴定评价范围的基础上,既弥补了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不足,又有效地避免了其他观点的缺陷。
    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
    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问题,有必要对精神鉴定的质证主体、质证的程序性保障以及质证的实体内容等加以完善。其中质证主体是质证的关键,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力量失衡都会导致质证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质证主体要进行平等武装。因此,从质证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应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条款理顺,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调查措施。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法庭询问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
    (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对于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精神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于现行法规对此规定的非常笼统,我们应当制定司法精神医学专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对精神鉴定人的资质加以规范。
    第二,精神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审查,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拟制的抽象化的类型标准,辨认、控制能力则是具体的事实的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要看行为人符合哪一种法律拟制的标准,而不是仅仅看行为人是否现实地具备了这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以上是优律师整理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刑事二审拖延开庭怎么信访
    刑事二审拖延开庭向有权机关反映,有权机关有同级检察机关,上级审判机关,同级人大。二审判决拖延超过期限可以在宣判后以程序不合法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上诉二审多久开庭
    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未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根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刑事诉讼二审开庭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该内容由 王丽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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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