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机构法人变更 |
释义 | 法律分析:1、 申请报告、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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