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起诉也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满足前提条件时,股东方能利用其代表诉讼之权利。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结果归于公司;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