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面部轻度毁容;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