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骗当事人的手段 |
释义 | 1.含糊其词,假冒律师。黑律师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装腔作势,曲解法律。黑律师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关系官司,包打天下。黑律师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故弄玄虚,推波助澜。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回避法律,违规代理。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无工商、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上门服务等形式在社会上行骗,坑蒙拐骗拿到钱后,不见踪影。可查验是否有《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联系司法行政部门查此人是否登记注册。 7.还有一种是为揽取业务,身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但以律师名义进行执业。 8.有的律师为群众代理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双方出现纠纷互相不承担责任。聘请律师代理一定签订书面合同,收费要出具律师服务业务专用发票。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提是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否则的话也是口说无凭,难以服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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