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抢劫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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