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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在建构死者肖像法律保护
释义
    【肖像权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在建构死者肖像法律保护制度中的进展 针对立法领域对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的普遍真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保护死者名誉的制度,接着又推而广之,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至此,法律才正式授予死者近亲属保护死者肖像的请求权,这可谓司法努力取得的进展之一。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推进死者肖像法律保护的第二个贡献就是其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引入了德国民法中‘侵权法的体系构成’的概念,发展了对权利以外的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5,从而为死者近亲属享有保护死者肖像的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沿袭了法国法的模式,即认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才是侵权。因此如果一种利益没有被明文规定为法律权利,它在民法通则中就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也就无法获得侵权法的救济。而德国的‘侵权法的体系构成’则把侵权分为权利侵害类型、公序良俗违反类型和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类型三个层次,三者层层递进,并依次由后者对前者构成补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也即“公序良俗”原则和标志着开放体系的“其他人格利益”概念都成为对权利以外的利益予以法律保护的基础6,因此保护死者肖像的法律基础其实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和死者的肖像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保护死者肖像的权利称为死者肖像利益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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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