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释义 | 【竞标】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K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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