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的,仍然可以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父母一方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未成年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或者证明其更加具有抚养能力,又或者通过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具备抚养未成年人的能力等事实,促使法院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但法院是否采信,以及是否做出改判,还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