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把第一次的离司手续办了,再提供相应的入司资料就可以。作为新入职人员重新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时间及其他条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考虑之前已经工作过这一因素,适当减短试用期的时间。比如参考之前的试用期,将之前剩余是试用期时间作为本次新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明确是新签劳动合同,而不是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了。考虑劳动者之前的工作经历,认为不需要再约定试用期的,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