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规定: 三、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