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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几年
释义
    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
    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要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要组织验收;
    4、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施工过程。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并按方案恢复植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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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