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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要开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方式改革
释义
    法律分析:出台背景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国家和我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的任务部署。职工医保制度1999年建立,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强等局限性逐步凸显。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及时出台实施办法。按照工作部署,我省全面对标对表国家《指导意见》,逐条认真梳理我省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事项,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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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