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2、工作人员核实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地住址,符合登记的,发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3、登记满6个月后,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4、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对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