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