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公证的程序规则 |
释义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出证; (二)公证文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 (三)申请人死亡或者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6、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批准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 7、公证文书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邮寄送达。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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