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养的孩子在户口本上显示的就是父子关系。领养孩子,不会在户口本上显示,但会有领养证。凡是领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领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领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领养关系即成立。 如果有收养证,落户户口本上会显示养子或养女关系。如果没有收养证,则不会显示出收养关系,所以这就要看收养关系是否正当。只会体现与户主的关系。在当事人夫妻双方之一是户主的前提下,会体现为父或母子或女关系,并不会有收养的字样;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会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书上体现,并不会在户口本上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