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崇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购房提取: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和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2.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和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3.其他提取相关情况均需提交提取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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