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贷款购房的,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含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及共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购房时只属夫妻一方姓名的,办理支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关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7、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一份; 8、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9、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