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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韶关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贷款购房的,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含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及共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购房时只属夫妻一方姓名的,办理支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关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7、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登记表一份;
    8、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9、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退款申请凭证一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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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