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水利部关于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第1.0.1条 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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