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和录音能作为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均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