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证是什么样子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证上面一般有以下内容: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4、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 5、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一、哪些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下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制造注册商标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异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三、商标权在执行中被人起诉会怎么处理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检验一下是否侵犯商标:1、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4、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5、通用名抗辩《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6、撤三抗辩策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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