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发现一方、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我国最新《民法典》已经删除了一方患有疾病不予结婚的条款,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婚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