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经商办企业违反了那哪些规定? |
释义 | 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做生意违反规定,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在职在编的教师属于公务员行列,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十)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八)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