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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续犯罪和连续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持续犯罪和连续犯罪主要区别如下:
    (一)时间连续性不同
    继续犯罪: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
    连续犯罪:时间上犯罪的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二)犯罪行为数量的不同
    继续犯罪:出于一个犯罪行为。
    连续犯罪: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三)受害客体不同
    继续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连续犯罪:法律上对数个不同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四)犯罪的持续性不同
    继续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连续犯罪: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一、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都有不法状态继续,即在时间上表现为继续的特点。
    2、两者的意义不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在完成犯罪后,已经不具有犯罪的要素,因此,将该种情况称为状态犯是不确切的,所以,状态犯并不是一种犯罪。理论上状态犯这一概念毕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且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发生单独将状态犯作为一种具体犯罪看待的错误,因此,状态犯的概念是可以保留的。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渎职罪的追诉时效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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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