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去相关部门补救。如果是因企业改制、工厂搬迁导致档案遗失,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的话,可以视为档案永久性消失,应由原单位负责补办事宜。如果用工单位无法办理档案证明,应由其承担丢失档案的相应法律责任。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是不可能补办的。若档案丢失,则应想办法“补救”。“补救”措施包括:向原就读学校查找曾经的学生名录、含有自己姓名的表彰文件等,只要原始文件能找到,就可以将其复印并请学校盖章,作为证明自己经历的一部分。另外,可以向原工作过的地方查找包含自己信息的原始记录,如自己曾经的入职通知等。如果这些“补救”措施足够充分,需要提供个人档案的社保等部门可能会认可。但若找不到关键的原始记录,则“补救”资料可能不被认可,无法替代原档案的作用。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