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
释义 |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制对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以及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情况。知识产权行使中的滥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约束。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主体、后果和手段上。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 法律分析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如下: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同时还有政府纵容下的卡特尔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结语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在于主体、后果和手段不同。垄断主体具有经济地位优势,造成无竞争或低竞争程度;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其后果是行为人获取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垄断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采用非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反垄断法适用于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行使中的合法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业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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