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如果欠条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一般是有效的。 2、如果分手费欠条是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情况下写下的,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欠条是可以撤销的。 3、在实践中,因为分手费而写的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不会支持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写下的欠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