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又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我留学人员用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学成后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并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法律依据: 《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凭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和有效的进境申报单证,持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包括小型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一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