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以及其他因素来确定开庭次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准确的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因为在第一次庭审中可能会出现证据过多,证人过多或者案情比较疑难复杂,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